财政金融多元化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措施探讨
张全富1 周淑香1 刘洋1 周可姝2
1.吉林省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管理中心 2.吉林省林业会计学会
摘要:金融资本向林业流动,在集体林发展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林业融资渠道窄、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金融支持在集体林发展的作用亟待提升。
主题词:财政 金融 保险 集体林权制度 改革 措施
中图分类号:
目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进入全面深化阶段,进一步明确了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资本功能,建立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并不断完善,有力促进了金融资本向林业流动,在集体林发展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林业融资渠道窄、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金融支持集体林发展的作用亟待提升。本文就新形势下如何多元化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探讨。
一、增强财政政策引导扶持,夯实林业发展基础
1.对集体林权流转与经营给予奖补和税收优惠支持。对国有林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农户等开展联合经营,林农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各类经营主体领办创办林业专业合作社和组建林业经济联合体,小农户通过多种形式发展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财政部门采取奖补、财政贴息、减免税费等方式给予支持鼓励,助力培育一批新型经营主体,促进“园区+”、“合作社+”、“龙头企业+”等规模化经营模式的推广。[1]
2.充分发挥省级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作用。省级财政在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引导产业发展的同时,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发起设立绿色产业、生态环保等领域的子基金,鼓励引导基金进行跟进投资,支持开展兴林富民行动,大力发展林下参、林下药、林下菜、林下菌和林上籽、林上果及林下养殖和森林景观利用等,因地制宜发展林特产业,加快推进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着力打造一批林特产业大县,提升一批现代林特产业园区,建强一批林特产业基地,扶持一批专精特新林特企业,实现“藏粮于林”、“摇钱于树”。
3.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目前全国普遍建立了中央、省级两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对国有、集体和个人的森林管护和经营给予了补偿补助,极大的提高了林农管护和经营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财政部门应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县建立市县级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探索建立能够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
二、加大金融支持,积极对接林业发展融资需求
1.不断创新林业金融产品与服务。金融机构加大对集体林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开发适合林业项目的信贷产品,如林权抵押贷款、林业碳汇质押贷款等。创新开展公益林、碳汇林、经济林、林下经济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发挥绿色金融引领作用,研究将符合条件的林权交易服务、林产品种植及精深加工等纳入支持范围。探索将具备条件的规模化的集体林纳入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范围,按照国家储备林建设相关政策和技术规定开展的营造林活动及相关配套活动的贷款业务,纳入国储林贷款业务范围。针对集体林经营、林权交易、林产品深加工等,参照银行产品目录的贷款融资类产品以及银团贷款类产品,合理确定项目贷款、一般企业贷款、规划合作贷款等类别。
2.发挥林业贷款支持效能。金融机构与林业主管部门联动健全林权抵押快速处置机制,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林权抵押贷款的支持力度,提高林权抵押率。结合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支持将林业产业路、旅游路、资源路等集体林基础设施建设,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和促进林下经济发展为目的修建的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标准的移动类设施、生产管护设施、生产资料库房、监测设施、其他林业生产道路等纳入抵押贷款范围。在授信额度方面,积极满足集体林权流转、生产经营等有效信贷需求;在利率定价方面,持续释放LPR改革潜力,合理确定项目贷款利率水平,促进企业和个人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在贷款受理审批方面,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融资服务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投放。商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三、创新林业保险产品,提升林业抗风险能力。
推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精准理赔”机制,构建民生保障与生态保护的协同发展模式,让保险成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助推器”。将现行的森林保险提升为林业保险,在森林保险的基础上继续推动 “增品、提标、扩面”。为破解“生态保护”与“林农权益保障”的矛盾,极探索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古树名木保护等纳入保险范围。稳步开展林业碳汇价值保险、林业碳汇遥感指数保险、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保险试点工作。鼓励开发新造林苗木保险、经济林保险、林产品气象指数保险、干果价格指数保险、以森林药材、森林菌菜、木本油料等种植为主的特色林副产品保险、基本险叠加商业险等新保险产品。
保险机构合理测算林业保险综合收益和成本,适度提高政策性林业保险保额,适当降低保险费率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结合实际予以保费补贴。
四、借力政府债券,增强支持力度
在债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财政部门在政府债券额度中,适当考虑安排一定限额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包括集体林在内的生态保护项目、林下经济发展壮大项目;对有一定规模和收益的生态建设项目、林下经济项目,利用专项债券给予重点支持。
五、引入社会资本,拓宽融资渠道
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扩大绿色投资[2]。支持探索将集体林经营、流转、林下经济发展、资源开发、生态保护等项目打捆包装、合理匹配的方式引入PPP模式,通过产业项目收入补贴生态环保项目,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同步提高。将符合要求的绿色投资PPP项目优先纳入财政部门PPP项目储备库,优先给予以奖代补资金支持。
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绿色信贷担保体系。通过专业化绿色担保机制,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于林业产业。引导融资担保机构优先向林业生态建设领域配置担保资源,对符合要求的林业生态建设项目、林业产业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对为林业机构、林农绿色信贷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机构,按其信贷担保贷款平均在保余额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参考文献:
1.湖南省财政厅.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强有力的财政支撑.[J].林业与生态.2024(10).7
2.耿直.吴书斌.金融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J].中国金融.2024(06).103